叶某受贿罪二审改判案

时间:2008-10-24 00:17:13  作者:钟宇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蛮横的公诉人,碰硬的辩护人
   
    ——评述一宗公诉人扣押罪轻证据的受贿案件  一、 叶某受贿罪案情简介
    叶某,汉族,广东广州人,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属下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市场调研科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1月被市纪委双规,1月12日被广州市监察局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1月25日被逮捕。
    叶某是个老实人,即使被双规时,也始终相信组织,相信党,老老实实交代自己的问题。市纪委的同志也对他说:“只要交代清楚就可以按自首从轻处理,并且说多不怕,组织会核查清楚的,绝不会冤枉你”。于是,叶某就好象从竹筒里倒豆子,哗啦啦将自己所收受的贿赂全部如实交代了,甚至还将自己不甚明确是否构成犯罪的款项也向纪委全盘托出,如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朋友间请客送礼、纯属礼尚往来的金钱和礼品等等。后在侦查和法院审理阶段,叶某一直口供很稳定,很明确地承认了自己收受的每一笔金额。
    同时,叶某还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积极交代了其所知道的同事李某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后,李某某、张某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查实受贿金额总计达300万元人民币。
    在叶某被羁押期间,曾先后20次通过书面、11次口头报告等形式向所在看守所反映同仓某重大专案重点犯罪嫌疑人(某市国家安全局经办的某国重要间谍案件)的情况,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份情况材料是反映064准备利用领使会见夹带纸条出所,企图将纸条通过某国驻我国领使人员转给某国总统。根据这一条重要线索,看守所及时调整解押方案和现场看守方案,并收缴了064企图带出的重要纸条两张(里面密密麻麻写满了内容),内容极为重要,从而避免了一场外交风波的发生。
    二、 为公乎?为私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叶某在纪委双规阶段即如实交代,后来又在检察院侦查和法院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明显应认定为自首;而叶某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构成立功,如果被其检举、揭发的李某某、张某某依照刑法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叶某还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对于在看守所的良好表现,叶某的行为属于为国家为社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也可以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
    按理说,叶某以上行为既有自首,又有两次立功行为,完全可以认定立功甚至是重大立功,且其从未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未损害国家的经济利益、还具有主动退赃10万元的等行为,以上包含有刑法规定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完全应当获得轻判。然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大大出乎叶某的预料,法院认定其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这犹如晴天霹雳,为什么会这样呢?尽管叶某就一再恳请检察院和法院依法收集和调取对其构成自首和两次立功的有关资料,但是检察院却以没有构成自首和立功为由一直扣压有关材料,也不去市纪委、市监察局和看守所调取对叶某有利的证据;法院要得到这些重要证据,需要检察院的密切配合,但是检察院的明显不作为,导致法院无法调取这些资料,只好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叶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来作出判决。
    本律师于二审阶段接手这个案件。接手后,本着勤勉、尽责和全力维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本律师阅读了大量的卷宗和证据,会见了当事人,详细地了解了各种具体情况。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后,本律师发现,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确实存在着扣压对被告人叶某有利证据的情况。于是,先后多次致函给广州中院,请求法院调取有关被告人叶某自首和立功证据材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很明显,收集犯罪嫌疑人叶某罪轻的证据亦是检察人员的法定义务,是其职责所在,是必须履行的!然而,很遗憾,在此案中的检察人员不但无故不收集这些证据,还无端扣压叶某的自首和立功材料!根据广州市监察局(穗监函[2005]3号)《关于移送叶某涉嫌严重经济犯罪一案的函》显示,该局是以自首移送案件给荔湾区检察院的,而荔湾区检察院彻底否认这一点。其在回复荔湾区法院的《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的函件中认定是在查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叶某有受贿行为并对其展开立案侦查的,并称在查办该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叶某没有自首行为,没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表现。这封回复函件是赤裸裸的谎言,检察人员明显存在着隐匿有关自首和立功的材料行为,且不按法律的明确规定严格履行应尽法定义务,完全无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亵渎法律的庄严与神圣,这是何等的大胆和狂妄?!
    检察人员何以如此?为公乎?为私乎?难道仅仅是被告人合理的辩解、合法的辩护就被其认为是不老实、不坦白?难道仅仅因为在诉讼中与被告人是对抗的地位就可以不履行法律赋予其的庄严而神圣的职责?难道可以为了自己的私心杂念而恣意违法、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难道检察官忘记了自己是头顶国徽、肩扛正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 二审法院公正判决,昭示法治中国朗朗晴天
    尽管面临着种种阻力和压力,但为了切实维护被告人叶某的合法权益,本着尊重客观事实、用证据说话的想法,本律师据理力争,大胆陈词,一针见血地指出荔湾区检察院的做法明显欠妥,应予纠正;多次书面申请广州中院依法收集、调取证据,以保障审判的客观和公正,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还以人大代表身份给有关单位和部门致函,以期能得到严肃对待和公正处理。本律师尤其多次申请调取以下重要证据:被告人叶某在双规期间的问话笔录和亲笔供述;被告人叶某具有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有关被告人检举、揭发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张某某的破案材料,特别是广州市监察局移送的材料。因为以上材料太重要了,足以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本律师多方呼号奔走,大胆陈述利弊,同时也居于叶某在看守所的优异表现,终于,叶某所在的看守所为其出具了在羁押期间的有关立功表现情况的函件。这函件对于被告人叶某来说极为关键,据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这份有力证据,结合被告人叶某自首的情节进行综合考虑,最终改判为有期徒刑九年。
    尽管二审法院没能收集到被告人有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材料,尽管没能最终纠正检察院的错误做法,尽管没能让被告人叶某获得更多减刑……尽管留下了太多太多的遗憾,但本律师还是认为这个案子是成功的。减刑的时间为一年半,足足有548天啊,只有失去自由的人才知道自由的可贵,只有正在受牢狱之灾的人才知道自由的来之不易!而这一切都恰恰是检察院在举手之间就可以获取的材料,完全不废吹灰之力,然而办案人员却没有这样做;而这些材料的获取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而言,却犹如登天般艰难。因此,这一年半的成果显得弥足珍贵!
    本律师之所以认为该案是成功的,还在于从现有已收集到的证据角度看,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比较客观和公正的,基本上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法院的审判过程没有受到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太多干扰,也没有受到太多其他机关和人员的干扰。这给了本律师更多的信心,也给了国人更多的期待,我们的国家法治正在健全,司法日益独立,在朗朗晴空下,共和国的每个公民都将幸福地沐浴在威严神圣的法律光辉中!
执业机构: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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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私人律师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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