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绑架罪扭转为非法拘禁罪案

时间:2008-10-24 00:29:52  作者:钟宇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绑架罪扭转为
   
    非法拘禁罪的精湛辩术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两者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为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几乎没有什么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甚至可以说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但是,刑法对这两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相差十分悬殊,在实践中将两罪区分开来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将本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错误地认定为绑架罪,将必然不当地加重犯罪人的刑罚。反之,如果将本应认定为绑架罪的行为错误地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则必将宽纵犯罪人,导致打击不力。下面就通过笔者办过的案件为例,对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准确认定提出笔者的几点思考。
    被告人陈某以与被害人梁某有经济纠纷为由,要被告人黄某等六人将梁某“抓”回来追索。2005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邵某、被告人杜某等六人强行将受害人梁某带上一辆东南富力卡面包车,将梁某带到本市白云区同和一处房间内进行看管。期间,陈某抢走梁某手机、戒指并单独打电话给梁某家属勒索30万元。被告人杜某等五人则负责看管被害人。1 0月11日17时许,公安人员将陈某等七人抓获并解救出梁某。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黄某拒不承认参与犯罪。
    检察机关认为此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在无法证明债权债务客观存在的前提下,纠集其他几个被告人绑架、扣押被害人勒索财物,故以绑架罪对七被告人提起公诉。作为黄某的辩护人,本律师则认为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是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除陈某外,其余六被告人均没有绑架的主观故意。六被告人(包括黄某)主观上仅是以替陈某朋友索取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从而帮助陈某对被害人实施扣押、拘禁行为。以目前证据只能认定六被告人主观上是以索取债务为目的。因此,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仅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但是,被告人黄某等六人主观上以帮助陈某索取债务为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拘禁的行为,黄某等六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最后以绑架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其他五被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等。
    在这起案件中,七个行为人在客观上都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只不过七人分工不同、作用有大小之别,但为什么一个定绑架罪,其他人却定非法拘禁罪呢?
    从理论上讲,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在实践中,考虑到为索取债务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比较典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给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的重要标志就是行为人是否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绑架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2000年7月13日公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解释的精神,主要是考虑到,尽管行为人是为了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毕竟是事出有因,与那些典型的、无缘无故地扣押、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可同日而语,按照这个《解释》,如果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不论债务是否合法,一律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否,则对行为人以绑架罪定罪处罚。但笔者认为两罪的区分,除了需要判定行为人与被绑架人之间有无债权债务关系外,还要考虑行为人的扣押、绑架他人的主观目的。也就是说,必须综合考虑案件的主客观因素,以准确定性。如行为人虽然与他人有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但非法扣押、绑架他人却并非单纯出于索取债务的目的,而是以索债为借口勒索财物,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以绑架罪论处,而不能因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就否定绑架罪的构成。另就是客观上没有债务,行为人却误认为有债务而实施非法扣押、绑架人质的情况,也不能一概以无债权债务就认定为绑架罪,这些在处理一些共同实施绑架的案件中尤其要注意。在这起案件中,本案的一审法官就准确 地分清了几个被告人主观故意上的本质区别:陈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被害人经济纠纷而以绑架他人的手段勒索财物,具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黄某等六人受陈某的蒙骗,误以为陈某与被害人之间有债务关系,虽然无法证明债务客观存在,但其主观上出于索债的目的帮助陈某非法扣押被害人,并没有架勒索的故意,仍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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