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 急需帮助

家庭困难,跪求帮助.
2003年我与四川万源市烟草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到2009年一月,烟草为了规避一些责任,我们改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二年用工合同,(合同到期时间2010年12月31日)但实际用工单位还是烟草公司.并且烟草公司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与劳务公司的合同拿去盖章后也没有给我们一份留存.
到2010年3月底,我们聘用工经过考试后,我被淘汰,鬼使神差下与烟草公司签订了中止劳动合同书.
请问:这种解除合同违法吗?如果要求补偿,补偿时间应该怎么算,是从2003年算还是2009年?如果我不同意解除合同,这种要求合法吗,应该怎么办,我已经签订了中止合同书.
补充提问:
当时签订解除合同时,他们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事实是,没有不能胜任工作这种情况,并且,也没有培训以及调整工作.并且2009年我还被评为先进.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0-04-13-状态:已解决]
王俊晓律师的解答:

如果合同到期或者你不能胜任工作,对方是可以解除的。应该从2003年计算你的工作时间。应该为你交三金等,还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具体你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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