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哪里说理去

我上哪里说理去!
2004年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根据行政部门规划要求集资统一建盖联排住宅,住宅设计为三层全框架结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框架抗震等级为Ⅱ级,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通过招标确定了住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2006年住宅工程完工,经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并报建设局审查备案后投入使用。 2008年5月11日我拆除部分墙体时,发现房屋存在问题:
1、承重结构框架梁柱存在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麻面等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外形、外表缺陷。后经查证监理有限公司的监理报告,是由于监理的瞎指挥造成的。报告中项目监理“建议施工单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宜先砌墙后浇框架…’,先砌墙后浇框架从而使结构的整体性更加紧密。”然而监理的建议是断章取义,牵强附会。《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这条规定是针对砖混结构的工程而定的。根据有关资料,全框架结构先砌墙后浇框架是一种省时、省工、省料的偷工减料做法,会改变原来的抗震设计参数,导致房屋的承重结构不清楚,降低房屋的抗震等级,改变房屋的结构属性。最明显的是产生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缺陷。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6的条文说明:有严重缺陷应推倒重来。本来在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时,如果建设局及时监督检查,全框架结构采用先砌墙后浇框架的错误施工方法就可能得到制止,这种低级的施工常识错误问题就会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至于一错再错,最后做成个偷工减料的崴人工程,浪费社会资源。哪怕最后对验收资料过一遍目,也不会让这样的工程流入社会。
2、 填充墙大多数灰缝厚度不在国家规范允许的偏差值内,墙体存在透明缝、空洞、夹渣等缺陷。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这些缺陷将大大降低房屋的抗震等级。但这些缺陷县建设局不能及时发现,情有可原。
发现存在的问题后,我找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反映房屋的结构属性和图纸设计要求不符,要求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推倒重建,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工程是经县建设局验收的合格工程为由,拒绝了我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起诉至法院,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样拿出县建设局的验收合格证明认为我是无理取闹,无奈之下我只有撤诉,并于2009年4月10日书面将房屋工程质量情况向县建设局投诉。2009年4月19日县建设局向我回复了情况调查报告。但我认为县建设局未全面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是调查报告未责令建设单位组织责任主体单位重新对该工程进行验收;未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如报告中称墙体灰缝厚度局部超过允许偏差值,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先砌墙后浇框架的错误做法没有责令改正;对把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至今未做任何处罚。我多次就情况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找县建设局解决,但都没有得到积极回应。因此,我认为,县建设局未全面及时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其应作为而不及时全面尽责作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县建设局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及第十一条,我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县建设局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责任主体单位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消除工程质量缺陷。2、判令县建设局立即履行法定处罚职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二)规定对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第七十三条 对总监理工程师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3、判令县建设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但法院没有立案,认为县建设局已经对工程进行了审查验收,对我的投诉进行了情况调查回复,不管结果是否正确,县建设局已经走完了程序,法院只管县建设局的履职程序,不管县建设局的履职结果;对于要求处罚责任单位的请求,法院认为我无权要求,与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无关。现在我投诉和上法院都行不通,对建设局这种明明是错误的履职,我该上哪里说理去?
咨询者: 云南  [咨询时间:2010-04-19-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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