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社保问题

本人2000年11月进入西安一家民办大学,工作至今。2008年7月份,在调入人事处工作,才将自己的人事关系及社保转入学校所托管的相关机构。2008年六月份之前,由于学校管理上的漏洞以及自己的疏忽,造成2000年11月至2008年7月之间社保未缴纳。而且学校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本人3月份提出离职,而单位商议后,决定支付本人7000元社保补偿+三个月工资约6000元,合计13000元补偿。我觉得非常不合理,由于自己工作的时间接近十年,是该学校的老员工,并不想把事情闹的很僵,但是,我非常想知道,按照法律的规定,我正常的情况下应该至少拿到多少补偿?一、是社保部分。二、是事实劳动部分。
诚挚的感谢各位律师,我想了解大概的赔付金额,最好有准确的数字。
补充提问:
关于社保的补交与续交问题,2000年以前,我曾经在工作过的单位连续缴纳过4年的社保,按照前几年的社平工资的话很低,而且不能补交,续交的话,肯定要按照目前的社平工资。西安目前的社平工资为1400左右。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0-04-19-状态:未解决]
田晓峰律师的解答: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且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不签合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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