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间问题
2003年我与四川万源市烟草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到2009年一月,烟草为了规避一些责任,我们改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二年用工合同,(合同到期时间2010年12月31日)但实际用工单位还是烟草公司.并且烟草公司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与劳务公司的合同拿去盖章后也没有给我们一份留存。
到2010年3月底,我们聘用工经过考试后,我被淘汰,鬼使神差下我与烟草公司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书. 终止劳动合同书上合同终止时间是2010年4月22日,当时签订这个终止劳动合同书的时间为2010年3月22日。
请问:如果要求仲裁,仲裁的时间应该在多少日内,即对于这个事例如果进行仲裁,具体到不超过今年几月几日有效。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0-04-21-状态:已解决]
田晓峰律师的解答: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以你书面终止时间2010-4-22为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