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时间问题


2003年我与四川万源市烟草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到2009年一月,烟草为了规避一些责任,我们改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二年用工合同,(合同到期时间2010年12月31日)但实际用工单位还是烟草公司.并且烟草公司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与劳务公司的合同拿去盖章后也没有给我们一份留存.
到2010年3月底,我们聘用工经过考试后,我被淘汰,鬼使神差下与烟草公司签订了中止劳动合同书,现在烟草公司承认算是违法解聘我,愿意补偿,补偿时间说不从03年算起,而是从09年1月开始算,到现在就是按一个半月的双倍,三个月补,理由是08年底给我们发了个一次补偿金(一个月工资),只要我们签了字,领了的,以前的工龄就算是了断了的,08年以前烟草公司每年底都要发一个月工资,并把这个叫着退职费,我们不懂,都领了的。
请问:烟草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对我的补偿时间应该从什么时间算起。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0-04-28-状态:已解决]
田晓峰律师的解答:

不合法,应从2003年起算,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我咨询田晓峰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行政诉讼 移民留学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田晓峰律师 > 田晓峰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