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期已过,但相应合约内容已执行完毕,是否可向对方收款

我公司于去年10月与某客户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按照合同我公司应为客户提供融资咨询服务、介绍相应资金方并促成融资业务的完成,合同期限条款为去年10月30日至今年8月30日(除此条款外没有其他关于日期延后或者其他的锁定期限制条款)。我公司于今年6月向客户引荐了相应资金方(当时双方在确认相应资金方与融资金额的文书上有盖章确认过,在文书上列明实际融资金额以最后资金方与客户签约为准),并为其设计了相应的融资方案;由于资金方的客观原因一直到今年10月初才确定了融资金额(比原先计划的金额少了三成),资金方在10月初才向我的客户给出了相应的项目通过的批复,客户于10月中旬与资金方签署了相应融资协议并获得了相应款项。想咨询一下,按照这种情况,合同的有效期已经过了,但是我们公司按照合同也完成了相应的服务,那我们公司在向对方要求支付服务费用这一点是否在法律上会有歧义或者分歧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3-11-02-状态:未解决]
李亚丽律师的解答:

此合同属于居间服务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客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不受合同有效期限的限制,你公司要求支付服务费不存在任何法律歧义。

我咨询李亚丽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徐汇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亚丽律师 > 李亚丽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