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问题?
我于2008年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
2009年因女朋友毕业,又与公司协商要求照顾女友的工作,公司答应了,随后与我女朋友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
并随该合同一起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大概内容是“甲方为照顾乙方工作稳定……同意与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自愿将合同期限改为8年,如合同期限内乙方提出辞职,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总额=(2万 * 剩余年限),并且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丙方劳动合同”;注:该公司经验效益较差,月工资不足2000元。
随后我的劳动该合同也重签了,年限为八年;
现在我想辞职,如提前一个月申请的话,要支付违约金吗?数额合适么?丙方的合同能随意解除么?怎么做对我最有利。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1-04-07-状态:未解决]
李亚丽律师的解答:
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不合理,若离职赔付,可要求法院降低违约金数额,具体依据公司可能因你辞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额为度。
丙方的合同公司也无权任意解除,必须依法解除,否则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约定违法无效。
建议在公司决定解除与你女友的合同时再提出辞职,可以有效减免自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