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28 17:01:22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2011年1月3日,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辛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青路口北,与停在路边的刘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摩托车损坏,孙某受伤。经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8万多元,并构成十级伤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就达4万多元。
刘某本以为事故中自己仅负次要责任,赔偿数额不会很高,但没想到按照法律规定,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划分责任,该部分费用都应由保险公司负担。但由于刘某的车辆是改装车辆,未能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责任就需要由刘某自己全部承担。了解到这个规定后,刘某后悔莫及,悔不该擅自改装车辆。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刘某最终赔偿孙某各项费用共计5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