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27 16:46:32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一审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出具欠条是在前妻威逼之下的“戏写”。然而,河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中,张某、薛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但没有详细列出财产明目,而且在离婚时也没有对北岸华庭的房屋和海马汽车进行产权变更,由此可以认定张某向薛某出具欠条的合理性,即以此作为财产分割的一种变通方式。张某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他和前妻之间的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张某负有依约给付全部500万元欠款的义务,判决其给付薛某主张的200万元欠款。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除继续主张自己是在被威逼下写出的“欠条”之外,又主张原审法院无权受理本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本案中,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上诉人虽然表示其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写出的“欠条”,但是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而对于河东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本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张某虽坚持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但其并没有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在二审期间提出此问题,有悖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对其撤销原审判决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张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