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17 16:45:0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虽然强调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事故伤害,但他只强调前两条,忽略了‘因工作原因’这一条。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不假,但他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王某在完成了工作任务后可以休息,也可以报告车间主任再领工作任务,而他为了自己锻炼身体去车哑铃,属于工作时间干私活,不是因工作原因,所以不属于工伤,不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要受到厂规厂纪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