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小装不了恁多核桃大枣” 刑侦实验揭惯偷谎言

时间:2011-07-04 17:49:25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惯偷徐某驾面包车尾随货车并将货车内案值3万余元的核桃和大枣盗走,被抓后竟辩称车小装的东西少,偷不了恁多。后,公安机关通过刑侦实验揭穿了徐某的谎言。7月1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徐某,男,今年32岁,许昌县尚集镇农民,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6年5月8日、2009年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0个月,2009年8月21日释放。2011年1月18日18时许,徐某开着借同村好友李某的某牌号面包车行驶到许昌县某学校附近,看见以卖水果为生的程某夫妇正把核桃和大枣整箱、整件地往一辆厢式货车(以下简称货车)上装。徐某知道临近春节核桃和大枣都很贵,而且销量很大。想到家中刚盖好房子欠了一屁股债,便萌生偷走核桃、大枣卖钱花的念头。随后,徐某一直驾车紧跟着货车。

    19时许,程某夫妇在某十字路口附近接到女儿程娴(化名)后到一酒店给她过生日。徐某也把车停在酒店对面的路上紧盯着货车。21时30分左右,程某三人从酒店出来,开着货车回到许昌县某家属院的家中。徐某驾车在后面紧跟程某到某家属院附近,见程某三人都上楼了,他就把面包车开进家属院,倒到货车车厢后面,从面包车上拿下一根钢筋棍,把货车后车箱门的“U”型大锁撬开,把锁和钢筋棍扔到面包车上后,徐某开始把货车上用塑料筐和鱼皮袋盛装的核桃以及用纸箱装的大枣一件件地搬到面包车上,待面包车装满后徐某方才驾车逃离。第二天一早,徐某驾驶面包车四处转悠,把核桃和大枣以极低的价格散卖给附近村庄的农户,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程某的妻子上楼约40分钟后下楼去储藏室取东西,发现自家货车的车厢门被撬,车内不同品牌的核桃和大枣分别被偷了540公斤、90公斤,她急忙打电话报警。

    听说车内的物品被盗,程娴忙告诉爸爸,她在某十字路口看到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跟在他们后面;在酒店吃饭间隙她出来到对面超市买瓜子时,又看到那辆面包车在酒店对面停,一个右下嘴唇长有一颗黑痣的男子在车里坐;他们吃完饭回家时,那辆车一直跟着他们走到家属院附近。当时她没在意,没有留意面包车车牌号。

    程某把这一情况反映给办案民警后,民警通过调取某十字路口、酒店门口及超市门口的监控录像,锁定了可疑面包车,并经过询问面包车车主李某,于2011年1月30日将徐某抓获。经审讯,程某招认了犯罪事实,但辩称面包车小装得少,只偷了200公斤的东西。

    因徐某所供盗窃数量与失主丢失物品数量不符,许昌县公安机遂于3月12日依法对该案进行刑侦实验,公安民警找来一辆与徐某作案用的同品牌同型号的面包车,又专门用程某盛装核桃、大枣的塑料筐、鱼皮袋及纸箱,分别装满类似核桃、大枣形状的物品,并把这些物品装到面包车里。经实验,该型号的面包车能够装下与程某报案所称数量相符的物品。

    经鉴定,程某被盗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3660元。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2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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