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不受保护

时间:2011-08-05 14:49:5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2008年7月,徐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便向朋友叶某借款5万元,约定7天后归还。徐某向叶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叶某人民币 5万元整,还款日为2008年7月26日。过一天罚款100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经叶某多次催要,徐某均未能及时还款,叶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徐某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徐某承认借款事实,但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调整。法院作出判决,根据被告的请求,以违约金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为由,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判决被告徐某归还原告叶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4倍银行同类贷款利息作为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评析: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被告徐某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构成违约,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过一天罚款100元”,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应当认定属于明显过高,经被告申请,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以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作为违约责任。

执业机构: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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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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