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07 15:45:1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11年7月上旬,晓帅起诉到法院称与丽丽原系恋人关系。 2009年12月,丽丽以开设“小迷糊”饭店急需资金为由,向自己借款3.7万元留下欠条一张。但到期后,丽丽却并未归还欠款,在多次催讨未果下起诉法院,请求判决予以归还。
法庭上丽丽辩称,确有借款之事也留有借条一份。但双方原系恋人关系,长期同居生活在一起,经济上相互混合花费,故在2011年春节晓帅已将欠条返还给了自己。她认为该返还欠条行为,已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结清,不同意晓帅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晓帅表示是丽丽以死相威胁,自己才不得已将欠条还给了丽丽。而丽丽对此则表示,从2006年年底起两人同居,晓帅的日常生活均由自己照顾,日常开销基本也是自己负担。在2011年初双方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晓帅才表示不要还借款了,并将欠条给了自己。之后,因晓帅的父母亲反对其结合,多次到自己的餐厅吵闹,经4次报警才离开。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晓帅将欠条返还给了丽丽,是否可认定主动免除了丽丽的债务?本案中丽丽向晓帅借款是事实,未归还该借款亦是事实,而之后晓帅又将欠条原件返还给丽丽也是事实。从双方同居多年的恋人关系看,在共同生活期间存有经济上混同花销,曾已到达谈婚论嫁的地步。为此,法院以为晓帅返还丽丽的借条行为,是表示免除丽丽债务的意思。晓帅称系受到丽丽自杀相威胁,不得已才归还借条,却没有相关证据来证明,遂法院一审判决对晓帅之诉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