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07 15:45:5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草率同居又分手产下男婴父不认
郭小梅家住宜州市屏南乡农村。2009年4月,郭小梅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大8岁的男青年冯成相识。冯成家住宜州市庆远镇,在郭小梅眼里,他是个“城里人”,两人相识没几天便同居。
同居的日子里,两人因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不时发生争吵,感情出现了裂痕。同居不到1个月,冯成便以性格不合与郭小梅分手。这样的结果让郭小梅有点始料未及。
可郭小梅更没料到的是,和冯成分手不久,她发现自己有了身孕。郭小梅心急如焚,她不想孩子一生下了就没有父亲,于是便三番五次找到冯成,希望他能看在孩子的份上重修旧好。
可冯成严词拒绝,还认为郭小梅肚子里的孩子根本不是他的。
“他就是嫌弃我是农村的。”冯成的无情让郭小梅伤心欲绝,但她又不忍心将肚子里的孩子打掉,日子就这样一天天过去。郭小梅心想,等到孩子出生后,再带着孩子去找冯成,不怕他不承认。
2010年1月,郭小梅顺利产下一男婴。郭小梅让儿子随自己姓。
孩子生下来后,冯成始终不愿承认他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郭小梅独自抚养孩子,让本来就没有生活来源的她更加捉襟见肘。
儿子一天天长大,所需的开销日益增多,郭小梅只能靠打零工抚养孩子,生活很是艰辛。郭小梅始终不甘心,心想冯成不愿抚养孩子,也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于是,郭小梅多次找冯成协商儿子的抚养费问题,但都被无情地拒绝了。
母为儿讨抚养费亲子鉴定现真相
走投无路的郭小梅经过咨询法律人士,决定通过法律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郭小梅以儿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冯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郭小梅和冯成各自负担一半。
郭小梅称,她在与冯成同居期间怀孕,并在两人分手后产下一名男婴,冯成作为孩子的生父,却拒绝承担应有的抚养义务,冯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双方所生儿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为儿子主持公道。
冯成拒绝承认其与郭小梅生育有孩子,并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请求。冯成称,如果亲子鉴定确认孩子是他亲生的,他愿意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并承担孩子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征得郭小梅和冯成同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冯成、郭小梅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对于鉴定机构的结论,冯成、郭小梅表示没有异议。
诉讼请求获支持生父主动付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成及郭小梅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对该鉴定意见书应予以采信,孩子系冯成、郭小梅的亲生儿子。
法院指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同时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认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已确认孩子系双方所生,虽然郭小梅与冯成并未登记结婚,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孩子享有与婚生孩子同等的权利。郭小梅与冯成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郭小梅生活,冯成依法应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郭小梅要求冯成每月支付抚养费及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郭小梅要求的每月500元抚养费过高,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冯成目前的经济状况,由冯成每月给付抚养费350元较为合适。
据此,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冯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的1日前向郭小梅支付双方所生孩子的抚养费350元,并承担一半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
据了解,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冯成主动给付了儿子的部分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