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样的判决我该怎么办,我冤不冤?!!

我与栾某于2007年一月达成口头意向合伙开店,然后我独自租用了一处房子,并和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栾某在隔壁也租了房子,也和他的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然后我们与2007年6月正式登记了合伙企业,签有一份合伙协议。到2008年因合伙纠纷签订散伙协议散伙,当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经各自房东的同意,只在散伙协议中约定:他租的房子由我使用,我租的房子由他使用。并将装修财产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分割。事后房东才知道了这个情况,但也都默认了这样的使用方法。2010年3月18日栾某在我租的房子中装修,未经房东同意,惹恼了房东。房东到场阻止了装修的继续。这时一个王某出来找到房东,告诉房东其实栾某是和王某合伙开店的,此次装修也是王某和栾某共同实施的,并且王某已经投入了一大比钱,而王某是房东的亲戚。在王某的央求下房东同意装修继续。然后房东将情况与我说明。要求与我解除原来的租赁合同。房东并承诺照顾到栾某的利益,我当时觉得我事实上已经不用这个房子快3年了,便与房东在3月22日签订了终止租赁合同的书面说明。也没有对房屋内的装修财产的处理进行约定。此后,房东和王某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将此房屋租给了王某。在他们新的租赁合同中,租金被抬高。此份合同中写的签订日期是2010年4月8日,而非真正的签订日:3月24日。而且房东当时也没有收取王某的租金。3月26日栾某将我告上法庭,要我赔偿他的装修及其他损失。此时,王某和栾某同时否认他们有合伙关系。4月6日我和房东协商,房东考虑到先前对我的承诺和各方的利益,答应将房屋按照先前我和房东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变把房子租给栾某,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给法庭。4月7日法庭召唤栾某到法庭问其愿不愿意继续租用该房屋,栾某却拒绝。在此期间装修继续,4月底装修完成。但大部分先前装修财产被保留。5月初,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被保留的装修财产进行鉴定,价值为13.8万元。我再次找房东以及王某谈话,在谈话中王某承认,此房屋内的部分装修设施仍然是王某和栾某共同使用,而且有部分房屋实际是栾某单独在使用。我对此次谈话进行了录音。但出于其他考虑未递交法庭。在此后的庭审中法院追加房东为第三人。但又莫名的将房东改为证人。房东的证言证明了我上述情况的准确。但是王某在法庭单独的调查笔录中失口否认他与栾某的合伙关系,并说房屋内的所有装修都是王某本人在单独使用。7月22日我的律师调查到其实早在我和栾某散伙后的不久,该房屋就有另外的人在经营,并有相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证明。7月28日庭审,我的律师当庭答辩栾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因为该房屋的经营者不是栾某。而且,如果栾某当初如果愿意继续租用该房屋的话,其损失完全可以避免。10月28日法庭宣判,要我赔偿栾某全部的装修损失及其他共计14万。在整个的事情中,我没有的到全部的装修财产的半点好处,而这些财产还在被栾某和王某继续使用。面对这有样的判决我该怎么办,我冤不冤?!!哪位律师可以帮我上诉重金聘请!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10-31-状态:未解决]
李俊刚律师的解答:

建议申诉,具体可以和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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