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11 11:31:04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辛民二初字第2-20号
原告王向东,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育红街西头王口楼2单元。 原告李占领,男,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辛集市束赵路4号。 原告张克勤,男,195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辛集市束赵路4号。 原告王世和,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北智邱村。 原告张大水,男,194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辛集市束赵路6号。 原告张玉宝,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康复街16号。 原告于玉兰,女,195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建设街324号。 原告孙敬田,女,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建筑公司宿舍57号。 原告常立峰,男,195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辛集市束赵路141号。 原告杨杏林,男,195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轿辅街295号。 原告马永增,男,195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安定街204号。 原告陈想,女,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和睦井乡红旗营村通益胡同8号。 原告郑建强,男,195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辛集市牌坊街春坊胡同17号。 原告刘允,女,195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辛集市束鹿西大街线材厂宿舍2-102号。 原告胡平起,男,195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辛集市河北一集一街270号。 原告李西泽,男,195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辛集镇六郎营村。 原告顾占行,男,195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辛集市束赵路6号。 原告张英军,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住辛集市牌坊街187号。 原告魏玉和,男,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籍贯: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大族街91-7号。住辛集市第二医院宿舍楼新楼七单元201室。 原告李爱武,男,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辛集市新垒头镇南小陈村。 原告陶龙柱,男,1977年7月31日生,汉族,辛集市西小王乡西曹村人,住辛集市安定西大街9号鑫苑北区3栋2单元404室。 原告赵建设,男,1957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车站街13号。 原告杨虎,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辛集市文明街文山巷12号。 原告阎青军,男,194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辛集市王口镇聂家庄村。 原告苏士彩,女,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辛集市东华南路242号铁路四宿舍1栋3单元302室。 诉讼代表人王向东,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育红街西头王口楼2单元。 委托代理人刘新维、杨小英,河北刘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发刚,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辛集镇温家方碑村聚英胡同2号。 委托代理人杨虎,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辛集市文明街文山巷12号。 被告赵中响,男,195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辛集市顺城街40号。 委托代理人张敬,女,1953年出生,辛集市田家庄乡郭家庄村人,现住辛集市顺城街40号。系赵中响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进彩,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建英,男,195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古城小区7号楼2单元302室。 被告李谦民,男,195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辛集市束赵路6号。 被告王建军,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康乐小区39-2-403。 被告辛集市天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辛集市辛赵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中响,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贺建永,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辛集市旧城镇石家庄村。 第三人范运平,男,1954年5月4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辛集镇西范庄村。 第三人李玄子,男,194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辛集市旧城镇孟邱村。 第三人耿建峰,男,195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辛集市田家庄乡耿家庄村。 第三人田谦亮,男,194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辛集镇九街。 第三人赵玉尚,女,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辛集市防水建材二区。 第三人张青,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辛集市顺城街60号。 第三人王淑忍,女,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辛集市东华路225号建设集团宿舍6号楼202室。 委托代理人赵玉尚,女,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辛集市防水建材二区。 原告王向东等二十六人诉被告赵中响、闫建英、李谦民、王建军、辛集市天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贺建永、范运平、李玄子、耿建峰、田谦亮、赵玉尚、张青、王淑忍股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部分原告及其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中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辛集市天勃食品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谦民、闫建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第四次的庭审,部分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辛集市天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勃公司)是原辛集市食品公司在2003年依法改制并重新登记注册成立的,共有38名股东,分别持有不同数额的《出资证明书》。 天勃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四名被告赵中响、李谦民、闫建英、王建军擅自将另处34名股东的股权归并到其个人名下,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天勃公司向原告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却没有在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原告进行股东登记。原告以多种方式,多次要求被告恢复原告的股东地位,并行使股东的权利,被告均不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改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在天勃公司中的股权;判令被告赵中响、闫建英、李谦民、王建军返还原告相应数额、比例的股权;确认原告享有天勃公司相应数额、比例的股权;判令被告天勃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原告的股东身份;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赵中响及天勃食品公司辩称,天勃食品公司是转制成立的企业,公司成立时按照市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工商局注册的要求,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赵中响、闫建英、李谦民、王建军的名义注册公司,全体股东尽管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是一直在行使自益权和共益权,给了出资证明书、核定了出资额、参加了公司的管理、分了红、参加了选举活动。原告所诉的侵权事实不存在。2003年1月6日全体股东通过了公司章程,这时就知道以四个人的名义进行了注册,至起诉时已明显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实名注册问题由股东自己解决。 被告闫建英辩称,同意原告的起诉意见。 被告李谦民辩称,同意原告诉状上所写的意见。 被告王建军辩称,同意赵中响答辩意见。 第三人贺建永述称,弄成实名,工商登记上有我作股东的名、出资数。 第三人范运平述称,要求弄成实名,出了钱就要注册上。 第三人李玄子述称,弄成实名,工商登记上有我作股东的名、出钱数。 第三人耿建峰述称,要求公司承认我出了2万元。 第三人田谦亮述称,在工商登记上有我的名、出钱数的登记。 第三人张青、赵玉尚述称,把钱入到公司,公司发了出资证明书,这就是实名。 第三人王淑忍述称,在工商登记上有我作股东的名、出资数和所占的出资比例。 经审理查明,辛集市天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原辛集市食品公司转制成立的公司,于2003年1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16万元。公司成立时有41名股东,包括本案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公司成立时由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设立登记。在工商机关的登记材料上仅显示赵中响、闫建英、李谦民、王建军为股东,对于其余的37人未进行登记。 天勃公司成立后,部分股东转股,至2006年2月18日,公司的出资人为本案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共38人。具体出资人、出资数额同原告提交的证据(附表1股东名称、住所和身份证号;附表2股东的出资)所记载的事项。公司成立后,为全体股东签发了出资证明书、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了分红、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行使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赵中响在公司成立时任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届到期后,换届选举调取工商登记时原告发现了工商登记的实际情况,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2006年4月21日召开了股东会,选举了新一届领导班子,王向东任董事长,到工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因不能确定公司的真实股东,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予办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于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工商档案登记资料、公司内部留存文件证实。原告、被告、第三人对上述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 庭审中赵中响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理由为:因其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成立;既便侵权事实成立,因第二项诉讼请求无法具体实施,不知道返还什么;第三项诉讼请求,因为被告承认出资比例,没有必要提出,只有有争议时才能谈到确认;第四项诉讼请求法院没有必要就这个问题作出判决,股东会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庭审中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同意公司进行实名注册,即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登记上所有股东的名字、出资数额及比例。 对于被告赵中响辩称的以赵中响、闫建英、李谦民、王建军四人的名义登记是由董事会研究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原告和绝大部分第三人均不认可。由谁动意决定进行这样的设立登记,原、被告、第三人均未举证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股东资格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被告赵中响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