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23 12:06:29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被告北京友播世纪技术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只是免费网络信息存储服务提供商,并非内容提供商,涉案歌曲全部是由网友自行上载的。被告方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了全部涉案歌曲,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新类型案件,用户在涉案网站搜索歌曲时,系统会在显示所选歌曲的同时显示一系列与选定的歌曲标签风格类型相同的歌曲,点击后可以在线收听。被告方主张,其经营性质实际上就是向公众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只向网络公众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对公众上传的文件进行编辑分类,但其自身不自行上载任何内容亦不收费,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