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是什么罪名

邻居的一个小子,已成年。在外面鞋厂打工,和里面的同是打工的一个女孩谈恋爱,结果两人在炕上嬉戏打闹的时候(当然可能带点亲密动作)。被女孩的一个亲戚看见了,之后就要告男孩强奸,要求赔偿,否则就起诉到法院。男孩的家里所提供的赔偿未能满足对方要求,结果男孩被判了两年。那么请问,男孩所被判两年是基于什么罪名呢?他构成强奸吗?这件事应该怎样解决为妥呢?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0-04-24-状态:已解决]
吴祖华律师的解答:

恋爱期间的性行为如果违背妇女意志的,依然能构成强奸罪。强奸未完成视原因可能为强奸未遂。但是强奸未遂判两年实刑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我认为您对案情未能充分了解以至于您描述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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