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否已经具备诉讼条件

在十八年前,我创办了《金出县鑫宇通用机械电器厂》一年过后,被村委员会勒令停产,原因是:我生产的产品与村办企业同类。否则,就要停水停电。无奈之下,就挂靠到了朱行镇文化站,由原来的私营企业改制为集体企业。于94年成立了《金出县鑫宇空调风口设备厂》。改制后所有投资均属我个人行为,〈设备也是我原来创办私企时带去的〉成立后不久,接到了来自政府部门介绍来的一笔248万的地铁一号线的加工业务,后被镇党委得知后,政府及其重视,要求我与镇工业公司共同合作该项目,工业公司投资3万,而我先后为该项目共投资了10万余元,在项目进展到完成合同的15%时,才发现这是一起诈骗合同。在订立合同前期,政府部门也请了公证处的同志进行摸底,也派出一位资深的工业公司副总经理,前往项目基地考察。政府部门为了挽回面子,迅即要求朱行镇文化站对我的企业进行查封,并扣押了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并在我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将7万余元属于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以8千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当我知道时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后来我寻求政府部门要求解决,一直末果。直到05年,新的《信访条例》实施后,朱行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才作出书面处理意见,要求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的诉求。请问大律师:我在挂靠到朱行镇文化站后,没有与朱行镇文化站签订合作协议,也没有书面材料证明我的财产是我带去的。现在能够有价值资料有:市政府和区政府信访办公室要求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文件,也有09年11月镇政府信访办的文件;另外有复印件〈需要调取的〉朱行镇文化站《清理整顿》的通知书,和文化站变卖属于我个人的合法财产〈需要调取的复印件〉的文书。还有我当时申办私企的经营许可证软照和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以及改制后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企业税务登记证,另有第三人关于财产的证明材料。就以上材料,我能否已经具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条件?法院能否受理?胜诉的概率在多少?请给予解答?谢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0-04-24-状态: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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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案件胜诉可能性很低,应当详尽当面询问您信任的律师。以评估您诉讼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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