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27 09:36:14 作者:邸顺红律师 文章分类: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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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王峰和张惠系夫妻关系,于1982年结婚,夫妻共有房产十间。2006年2月北京进行亮甲店地区旧城改造项目,王峰和张惠的房屋被列为改造的范围。由于给的补偿偏低,张惠不同意签署补偿安置协议,虽然拆迁人多次要求其谈判并且签署补偿协议,张惠认为既然作为旧城改造项目要求回迁同时要求货币补偿。拆迁人为了避开张惠而直接找到了王峰,王峰未经过张惠的同意与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协议。王峰自己拿到了补偿款总计70多万元,绕开了张惠自己欲将补偿款单独占有。在此种情况下,张惠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房屋补偿款。
法院判决: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房屋系王峰和张惠婚后共同所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是由于物权消灭而获得的补偿,亦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王峰和张惠多年来夫妻感情不和,王峰经常对张惠实施家庭暴力,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张惠和王峰的夫妻关系,并且平均分割了拆迁补偿款。
邸顺红律师提醒:
房屋拆迁对一个家庭来讲是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拆迁人往往为了降低拆迁成本而给予过低的不合理的补偿,如果家庭不和,夫妻关系不好,往往给拆迁人以机会,利用家庭的矛盾签订补偿协议,使被拆迁人得到较低的补偿。此案件中,就是由于夫妻矛盾而引起的拆迁人与夫妻一方签订补偿协议迫使其搬离房屋将房屋拆除并且只得到了70万元的补偿款未得到安置房的例子,并且由此也引发了一场离婚诉讼。
当我把所有的拆迁材料拿到手的时候,发现拆迁人在运作这个项目的过程中有一房两卖的情况。由于这个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离婚诉讼的范围,在这里不做赘述,其反应出的问题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才是拆迁过程中的双方,做为被拆迁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应当团结一致,将该属于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屋归家庭所有,不要因为家里的矛盾而蒙受损失,这个损失往往是巨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