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书是否正确?

我家于1993年被国土局征用,当时只对每个村民支付了6000元安置费,未对房屋及青苗进行赔偿。1994年,我们编入城镇居民。1998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取得房产证。2007年,国土局将我们土地出卖进行商品房开发,2008年国土局出公告对我们原征用地上的青苗及其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我们不服。2010年4月,国土局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书。我们该这么办?
补充提问:
我们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政府工作人员和我们协商,如果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规定,该由谁和我们协商?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0-05-01-状态:未解决]
邸顺红律师的解答:

根据现有的拆迁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及土地进行协商达成拆迁协议。你所说的政府找你协商看政府是否是拆迁人,如果是拆迁人可以与你协商,如果不是拆迁人的情况下政府作为拆迁管理部门不能介入平等协商事宜。关于国土局作出的限期搬迁决定书请拿着相关的资料与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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