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成立但未履行,反担保人需承担责任吗?

反担保人与担保人签订预设的反担保合同,约定反担保人是为某支行与甲签订《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反担保。后来某支行没有发放贷款,实际发生的是某分行对甲授信,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商票保贴,担保人在未告知反担保人的情况下与某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商票保贴提供担保。甲因欠乙的材料款就开出商票给乙,之后乙将商票卖给某分行,办理了贴现贷款,贴现贷款借款人是乙,钱全部进入乙的账户。商票到期乙未还款,甲也未承兑,某分行要求担保人代偿,其代偿后起诉反担保人。反担保人认为《反担保保证合同》虽然成立,但未履行,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变更主合同的主体(合同当事人)未告知被告,更未得到被告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及解释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说商票保贴就是银行的贷款,被告认为商票保贴是授信的一个品种,是银行保证甲的商票能够保证贴现的承诺,是银行的保证行为而非直接放款行为。事实上的贷款借款人是乙,是乙将自己拥有的甲的债权(材料欠款)卖给银行的(即票据买卖关系)。票据买卖关系的保证与借贷关系的保证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毫无关联性。被告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请问高手!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3-08-25-状态:未解决]
陈志恒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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