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
律师你好:
我家父母在1991年立了公正遗嘱,三间房子(两间是平排的,一间在后面),两个儿子一人一间,后面的一间给孙子(都有房产证的)。在2000年前父母又买了一间房子,在原来两间的边上,变成三间。自后拆迁换成现在两间房子(没房产证)。在2005年,父母又立了公证的赠与合同,把给孙子的一间给了小儿子(是用原来公证遗嘱父母给的前面一间换到后面的一间,那一间没拆迁),把父母的公正遗嘱给大儿子的一间(已拆迁)用五千元作为补偿给大儿子(有家庭分房书签字按手印的)。
到了2006年,两个儿子要我们两个女儿一起照顾父母,一起承担父母的一切费用,我们姐弟四人和父母一起签了合同,合同上说以后父母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保姆费等等)均由四个子女平均承担,父母的所有房产、现金、财物等等均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从那以后我们姐弟四人都遵照合同例行办事的,包括四姐弟轮流伺候二老,一直到二老病故。现在父母的两间房子的出租费都是四姐弟平均分配的,包括父母的坟墓管理费也是四姐弟平均出资的。现在父母都不在世了,大儿子拿了1991年父母的遗嘱上法院,要拿下父母现在的两间房子(二个儿子一人一间),请问1991年的那份遗嘱还有效吗?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4-07-21-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