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没有验收备案表,达不到交房标准,如何赔偿。。。
律师,您好:
我与2008年12月份购买商品房一套,当时合同上说明是2011年5月交房。但是售楼小姐口头承诺说2010年10月1日前可以交房,装修,入住。签合同时还给我们签订了补充协议。
如下:
1.出卖人承诺在2010年10月1号以前确保用水,用电和排水,管道煤气设施安装完毕。
2.如15.16号楼在2010年10月1号以前未达到上述条件,出卖人将一次性补偿买受人人民币伍仟元整。
3.此补充条款作为《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
4.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以新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等到9月30号,等到的却是一纸承诺书,说明要签订后才能拿钥匙。
而且对方拿不出任何官方的质检报告,如《竣工验收备案表》,水电图,管道施工图,消防安全检测等所有报告。
而且电梯也没有通。一楼还在修预制板,和帖墙面砖。
要求我们签订的承诺书如下:
承诺书
. 本人于 年 月 日 购 。。。二期。。。。商品房,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商品房正式交付使用日期为2011.5.1日。本人要求在房屋正式交付前,对购买的商品房进行装修,并遵守下述承诺:
1、装修前对房屋进行验收,待正式交付时只办理交接手续,不再进行验收,因该房屋以交付本人,出卖人不 再承担该房屋交房责任和 其他相关责任。由于受买人装修了改房屋造成该栋房屋不能通过验收,责任由出卖人承担。2011年5月1日以前出卖人承担的该房屋套内以外的公共设施的损坏责任。
2、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办理正式的装修手续;
3、按武汉市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开发商按月交纳本人所购的商品房自检收后发生的水电费用,待水电专营公司直接面对住户供水、供电时,同开发商、水电公司三方确认水、电截止读数,与开发商结清水电费后直接向水电专营公司交纳费用;
4、由于房屋正式交付使用前尚不具备居住条件,本人承诺暂不居住,如居住则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承诺
所以想咨询律师,开发商所签订的附加合同否存在欺诈,我们是否应得到补偿?以及承诺书中的我们单方面验房后,所有责任再与卖方无关,是否合理。还有就是他的房屋没有任何的质量检验证明,现在我们大家很多都是在外租房或是已在装修公司下了定金,买了电器材料,都想尽快入住,但是现实又不符合入住的条件,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望律师指点迷津!
为感!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0-10-01-状态:未解决]
闵彤律师的解答:
未经验收的房产按规定不得交付和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