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登记,法院判决截然不同
时间:2011-03-30 15:51:33 作者:李建立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北京房产抵押律师网摘录:李某、赵某均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因所购房屋不能办理抵押后,被银行告上法庭,结果因缘由不同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李某和银行签订了《住房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购房者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要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作为还款的担保。不论何种原因如果房屋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成,银行可以要求购房者立即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李某收到贷款买房入住并按期还房贷。李某房屋的开发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取得房产证,导致房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赵某也因购买房屋而向银行贷款签订了《住房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购房者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要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作为还款的担保。不论何种原因如果房屋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成,银行可以要求购房者立即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赵某顺利取得房产证后交给银行,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却被告知,因赵某涉及其他诉讼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房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银行认为李某和赵某均违反约定不能办理房屋抵押,使其贷款风险大大增加,故起诉要求李某和赵某立即按约定提前偿还全部贷款。但是法院的判决却截然不同。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是因开发商的过错一直没拿到房产证,其房屋起诉时的状况与银行放贷时的状况并无差别,房屋上不存在无法办理登记致使抵押权不能实现的事由。而赵某是取得房产证后涉及其他诉讼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再抵押给银行已经不可能,这一事由对赵某的担保能力有实质性影响,也是银行不能实现抵押权的实质障碍。根据以上的不同原因及对债权人产生的不同影响,在李某一案中,银行的贷款尚不存在无法设定担保的风险,李某一直按时还贷并无过错,银行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的理由并不充分,故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在赵某一案中,银行的担保权益已经不可能实现,赵某牵涉其他纠纷对其信用能力和还款能力均有影响,银行要求赵某立即提前还款有事实依据,故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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