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老人应有谁照管

北京:86岁老母,现患老年痴呆,丧失话语和自理能力,吃饭要喂,大小便不知,驼背.走路要扶.老人有退休金和一套住房,不要子女资金的帮助.现雇一保姆照顾,保姆不尽其责,老人很可怜.其有四个女儿,都不在身边陪住.小女儿每月只看一次,碰都不碰自己的老母,嫌脏,其它两个女儿认为有保姆看老人就行了.只有大女儿60岁了,每周在老母身边住2-3天,可现在身体不好,不能经常去老母那里了,她和其它人商量解决照顾老人的办法,意见不一,认为有保姆照看就是尽孝了.到底应该如何解决现在老人身边无子女照管的问题,请求帮助.是否可以法律解决.
补充提问:
无行为能力老人身边无子女照管的问题应该怎么样解决?保姆照看是否算担任监护人呢?如果不算,应该怎么办?无行为能力老人身边是否必须有监护人呢?法律依据是什么?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11-23-状态:未解决]
王飞律师的解答: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意见》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注:因我国法律对年迈丧失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未作规定,故一般参照精神病人的规定办理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法律服务热线:13126664828

我咨询王飞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飞律师 > 王飞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