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
您好!我是一名房地产销售人员,在北京的一家代理行工作,2011年1月20日-2011年2月28日公司派了我们一行4人到海南某项目做支援,口头约定支援期间除工资外补助5000元钱,但当地公司只给我们每月4天休息,而且在春节期间我们也没有休息,期间我们请过事假与病假,一共支援39天我请过一天病假,一天迟到,一天旷工,正常休2天,其余休息我们跟当地公司协调算作春节期间的补休,但当地公司不同意,现在又让我们签她们做的考勤表,不签就不给我们钱。根据此种情况我想问:1、我们能否签此表 2、我们要求补春节休息是否正确3、如果给我们3薪应该按基本工资工资计算,还是把这五千元补助也算进去4、我们可以在北京申请仲裁吗?如果我们要申请仲裁应该以什么要素来阐述此事,薪资应该怎么计算?如果我们跟公司谈判应该以什么为重点谈?请您在百忙当中抽出点时间帮帮我们,感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4-07-状态:未解决]
王飞律师的解答:
1、如果公司让你们签署的考勤表与实际考勤不符,你们可以拒签,要求按实际工作时间签考勤;
2、你们要求补休春节期间假期合理、合法;
3、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五千元补助仅仅是一种临时性安排,不属于常态工资待遇,所以,不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4、如果你们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则可以在北京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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