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问题

农村老家的房子为我爷爷留下的房产,爷爷1980年去世后房产留在我大伯名下,由于我父亲、大伯、姑姑、叔叔都在市区生活工作户口也在市区,所以该房产一直留在我大伯名下,2000年我父母出面协商要买下其他三家所占份额,其他三家均表示不要钱,也不要房产(但没有书面记录),随后我父母将老家房子整修一新,并在里面安置家具并每年回老家居住一段时间(有老家其他亲戚证明),我大伯家的哥哥姐姐也曾去过,且并未提出异议,2010年初我大伯去世。现在该房产面临拆迁改造,想问一下该房产拆迁后所得利益应如何分配?
补充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根据以上规定,我父亲和大伯是不是就不能做转让?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04-23-状态:未解决]
刘俊峰律师的解答:

不是。可以转让。所谓不能卖给非农的规定不是土地管理法,是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个文件。从法律分析,这种转让是有效的。
另外,本案从所述看并非转让,更似继承权的放弃。如有不详尽的地方可以网上留言或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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