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08 16:58:35 文章分类:高法解释
6月7日,海淀法院审结了北京市首例收买信用卡信息案,27岁男子苏文江因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4万元,法院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2009年3月初,苏文江在福建省泉州市下辖的石狮市通过互联网购买到被害人杨先生的招商银行卡的信息资料。3月8日,苏文江开通上述信用卡的电话支付功能,并以杨先生的名义冒用该卡,通过网络进行消费,造成杨先生损失人民币1414.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文江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苏文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故法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文江当庭自愿认罪,故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张鹏)
相关信息
窃取 收买 非法提供
信用卡信息罪
2007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首次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确定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