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否抵触?

我有一处房产,平房带院子,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俱全,去年我在院内下好了两栋平房的地基,今年盖好了其中一栋平房,当地城市规划部门以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同部法律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我作出了行政处罚,要求我停建,并限期拆除已盖好的平房。

但是,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请问两部法律在上述问题中相抵触吗?城市规划部门对我下达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补充提问: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能得到什么结果呢,索取赔偿?恢复原状?
咨询者: 新疆  [咨询时间:2011-05-26-状态:未解决]
王同林律师的解答:

不冲突,物权法保护的是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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