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的法律咨询


律师大人:我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于2011年5月份辞职,公司在2011年6月给每位员工补交住房公积金,分两个时间段补:第一段:从09年5月份至2010年11月份.此时间段费用全由公司出。第二段:从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6月份,此时间段公司和员工各补交平均工资的5%。此两个时段除了2011年6月份已辞职外,我都还在这家公司上班。请问我有没有向这家公司追讨补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8-17-状态:已解决]
王同林律师的解答:

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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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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