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诉讼请求是否不妥

我们在2002年与奇瑞出租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书(不知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三年期满,费用交清,汽车产权归乙方所有”,这三年各项费用均由我们承担,共缴纳152676元。出于对政府和奇瑞公司的信任,从05年起,我们把车牌放在奇瑞试验车上帮奇瑞跑试验车至今,(05年把才开三年的出租车车壳贱卖了)。05年至今,我们一直在缴纳挂户费·车船税费·检测费·各项证件年审费以及营运权使用费等每车70600元,现在奇瑞某些领导居然说车牌和营运使用权都是他们的了,只能租赁使用。
现在我们已起诉奇瑞公司,我们的诉讼请求1:“确认皖B/82016的所有权(包括车牌、营运证)归胡桂生所有!”
请问这个请求是否存在不妥?


补充提问:
您好,我们现在开的出租车是奇瑞公司免费提供的试验车,在前天庭审过程中法官说我们的诉讼请求“1确认皖b/82016的所有权(包括车牌、营运证)归胡桂生所有!”所说的所有权有些不妥,请你为我们解惑,谢谢!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11-08-29-状态:已解决]
王同林律师的解答: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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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回答得再仔细点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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