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

A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了货物运输保险,A公司与B运输代理服务公司的分公司C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然后B公司又与陈某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陈某为实际承运人(陈某的承运车辆属D运输公司所有);现所保货物在运输期间因车厢中后部起火而基本烧毁,陈某当时采取抢救措施,但无法挽救,有交通大队的证明,但起火原因未查明。随后确认货损,A、B公司确认货损金额后,保险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该货损金额。后来B、C两公司注销,但其对外(其他公司)享有债权;保险公司陈A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免除了对C、公司的索赔权。现保险公司以A、B、C、D以及陈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其所赔货损金额。问:上诉被告是否都有主体资格?保险公司对B、C、D、陈某是否有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对B、C公司的对外债权享有代位求偿权?B、C是否属于恶意注销?陈某、D公司承担什么责任,责任划分如何?如果保险公司对上诉被告有代位求偿权,各个被告的责任怎么划分跟承担?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11-04-状态:未解决]
王同林律师的解答:

赔付以后才有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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