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请帮帮我吧!!
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9月3日我与一家人事代理公司签订合同被派遣到XX公司工作。在2005年10月,改为由XX公司与我直接签约,现在的合同性质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2011年3月我的上司在事先没有与我协商的情况下,通知我停止我所负责的所有工作并在办公室上班,具体工作内容由上司直接通知。自停职后,我收不到关于工作上的任何信息和任何安排,但是不断的有不利于我的流言在蔓延、散播。在极大的思想压力和心理压力的重压下我彻夜失眠,头晕、头痛、心悸等症状相继出现,我于5月份患短暂性脑昏迷入院治疗。2011年7月,这名上司离职并有新人来接任他的职务。
直到2011年11月份,HR和新任上司才陆续来找我谈话(先后分别一共5次谈话)。给我三个选项让我选择:1)如果继续留在我原来的城市工作,也不能完全恢复我原来的职位,并且还要给我下类似于工作改进计划之类的考核。2)如果我同意去其他城市,将恢复我停职前的所有待遇和职位。3)是希望我能接受协议离职。
从第3次谈话开始,都是新任上司与我直接电话沟通,他的中心意思是希望我能接受协商离职,但离职的赔偿金额要接受公司的8个月补偿。(从05年开始一年按一个月赔偿计算,共计7+1个月通知金=8个月)
我于2011年8月份查出患重度2型糖尿病,目前仍在治疗期间。从今年4月份起,我在公司系统请病假天数一共43天。
对于XX公司上述做法,我的疑问是:
1、在我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前任上司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2、从我3月份到现在共计9个月,我都在办公室待岗,这种现象是否正常。如果不正常,责任由谁来承担。
3、对于HR给我的三个选择,是否合法。
4、对于现任上司用语言威逼、胁迫我接受离职是否合法。
5、我现在根据我 去年全年的收入+福利账户的预存金额+在公司购买的保险 金额+6个月的医疗费用+未报销的费用等向他们提出了赔偿金额,这几块内容是否合理。
6、收入赔偿我是按照这样计算的,从03年-07年是每年按一个月计算,08年至今按照每年一个月的双倍计算,并加上1个月的通知期,正确吗?
(2005年10月与代理公司解约时,没有收到代理公司的任何经济补偿。XX公司要与我们签约,所以是XX公司要求我们与代理公司解约的。)
7、我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补偿6000元?
请各位老师帮帮我这个弱小的打工者吧,在新上司和HR的轮番进攻,我再次出现了彻夜失眠、心悸、头晕、耳鸣的症状,并且血糖值也在上升。为了这个公司,我付出了青春和热情,到现在却遇到这种不公平的待遇,实在是心有不甘。难道一个小老百姓就只能被大公司欺负而没有说理的地方吗?!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11-28-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