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买断的,不给五年的拖欠工资,不给补交公积金 就让买断

申诉要求:
1. 补偿本人从2005年-2011年的每月最低生活费192元192*12*6=13824元。
2. 在职期间的工资扣除部分(经常每月开70%或是80%的工资)具体数目不详。
3. 补偿本人的全额住房公积金。(从1998年以后一直没给缴纳,账户只有300元不到)
4. 由于以上费用没有得到落实,本人有权利不进行企业破产的买断,这期间的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负责,直至上述金额补齐后买断为止。
申诉理由和事实:
1. 本人和原单位有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单位效益差,不能及时发放每月生活费192元。
2. 住房公积金等各项保险福利,是每个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受法律约束的,它关系着国家的民生、法律的尊严。
3. 2010年12月31日企业破产买断,但各项欠款至今没有解决, 2011年的各项应缴纳的保险的费用,都要个人承担,本人不是不想买断,给我所有的 欠款后,立马买断,因此拖延的各项保险等应有企业负责。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1-11-29-状态:未解决]
王同林律师的解答:

找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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