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该怎么办?

A与1995年将自己的房地产抵押给了典当行,96年12月典当行以绝当的名义向法院申请了执行,法院给典当行出具了执行裁决将此房地产执行给了典当行,典当行有将此房地产转卖给了B,B与典当行履行完手续后于2003年将此房地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后经过多次扩建装修一直用于工厂或是出租。2011年此房要动迁,A突然带来一些不明身份的人,说是打官司赢了,现在房子已经由法院判决给他了。强行将B的租房户赶走并将所有的门锁换掉。B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给立了案并取了多份笔录,让B等待处理结果,后来B多次到派出所询问结果,派出所给B拿出一份法院的执行裁决书,执行书书上明确的写明了有典当行归还A房地产并有典当行法人代表的姓名。但是B找到典当行问明情况时,典当行说并没有接到法院任何文书或是口头传达,对此事并不知情。B和派出所的人一起找到法院执行局出具手续的法官,法官说出具的手续只是A和典当行之间的A必须去找典当行或是起诉典当行才可以,A没有权利直接找B去索要房地产,A现在所作的一切属于个人行为与法院没有任何关系。B有找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此事,派出所的人一直以找不到A为理由没有处理此事,请问这件事派出所应不应该处理?A的做法是否涉嫌犯法?派出所是否涉嫌不作为?B现在该怎样处理此事?谢谢了。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2-01-06-状态:未解决]
王同林律师的解答:

可以起诉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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