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登记及诉讼管辖

时间:2012-10-31 10:27:06    文章分类:栏目名称


 


 

  在中国离婚的方式有一般两种:自愿协商离婚和诉讼离婚。涉及离婚诉讼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会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对于自愿离婚不涉及诉讼的,离婚登记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涉外离婚一般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双方均为外国人,或者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者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或者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登记手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在其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办理。

执业机构: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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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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