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员工拒绝工作调动被解雇,法院判决赔偿金

时间:2012-06-05 10:21:11  作者:李顺涛  文章分类:劳动人事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原创案例:员工拒绝工作调动被解雇,法院判决赔偿金|北京劳动律师

主要案情:

  黄某在北京某信息文化传播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双方于2009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为:“聘黄某为业务部门职员职务,工作地点为北京。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调动其工作岗位,其应予服从。”2011年2月,公司将黄某掉到客服部门做客服专员,黄某基于工作的难找,最终接受了调动,但不到十天,公司又向黄某发通知,将其调往公司住内蒙古的办事处做客服专员工作,并告知逾期未到岗将按矿工处理,此时的黄某已经无法接受,并拒绝公司的调动安排。为此,甲公司以黄某至今未到公司报到、已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为由,依据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辞退规定。黄某不服,委托本律师进行了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裁决:

仲裁委裁决公司辞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北京劳动纠纷首席律师——李顺涛律师评述:

 作为用人单位,其无权擅自调动黄某的工作地点。因为甲公司调动黄某的工作地点的理由,并非是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且调动的工作地点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北京市的范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在变更工作地点的问题上,未与黄某协商达成一致而擅自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黄某有权拒绝履行甲公司的调岗行为。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行为,黄某可以主张甲公司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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