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抚养权律师:同居关系起纠纷 争夺儿子抚养权成焦点

时间:2013-03-12 08:42:59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同居关系起纠纷 争夺儿子抚养权成焦点

 麦小珍与毛作青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男孩,由于同居初期双方的关系即不融洽,共同生活不久即产生矛盾,非婚生儿毛介华出生后,麦小珍索性回娘家居住,想以此取得毛作青的关心,不料,毛作青只关心儿子,对麦小珍仍然冷淡。近日,麦小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非婚生儿毛介华随原告麦小珍生活,由被告毛作青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毛介华18周岁止。

  据查,原告麦小珍与被告毛作青于2009年10月2日经朋友介绍认识,2010年2月同居, 2011年8月18日生育了一男孩毛介华。儿子出生后,原告麦小珍与儿子毛介华在被告毛作青家生活,2012年春节后,原告与被告产生矛盾,原告麦小珍便带着儿子毛介华回娘家居住、生活,由此引发纠纷。

  为了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原、被告双方均使出了自己的看家本领。

  原告诉称:导致原、被告感情不合,过错责任在被告方。儿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儿子应由原告抚养。同时,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因此,儿子判由原告抚养有法律依据。

  被告则辩称:1、儿子随被告生活比较适合。因为原告没有适合原告与小孩生活的居住条件;2、原告方带着小孩没有生活来源和经济来源,即使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原告与小孩也没有办法正常生活下去;3、从教育方面来看,被告居住地的学校比原告居住地学校强很多;4、从经济方面来讲,被告方有固定收入,没有其它负担;5、被告父亲也愿意照顾原告与被告所生育的小孩毛介华。综上,请求法院判决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不需要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并且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麦小珍与被告毛作青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属于非婚同居。该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事宜,应参照婚姻法有关婚生子女抚养的规定办理。本案中,原告麦小珍于2011年3月18日非婚生育了一男孩毛介华,之后,非婚生儿毛介华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已有一年多月时间,如改变其生活环境,则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且原告麦小珍强烈要求非婚生子毛介华随其生活,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育费数额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未超出被告的负担能力,本院予以支中国法院网讯 (毛明梭)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李顺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985344。现为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曾先后从事大学法律教师、公司法律顾问等工作。在律师职业期间,与多家公司企业建立起良好合作关系,积累了丰富的法律诉讼及非诉工作经验,协助公司及当事人解决了大量法律问题,受到多次好评。近些年本律师主要致力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及解决方法的研究,针对个人、公司、每个法律事件的不同特点,提出完善的、全方位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律师职业期间曾办理过几百起案件,如广东某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20多起案件;王某离婚案(涉案财产1300万)、北京某不夜城迪厅、KTV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索要劳务费案件;郭某状告北京胸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北京某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北京某餐饮公司购销合同案;一通汇知诉汇知公司商业诋毁案;沈某等45人的电话销售诈骗案等,曾有多起案件受到《法制进行时》、《法制中国》《经济与法》等多家媒体报道关注。本律师突出专业领域是无罪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继承纠纷法律实务、劳动纠纷法律实务、合同纠纷法律实务、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实务、房地产纠纷法律实务及公司合同起草、审查、修订及公司法务防控及解决对策、商务谈判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本律师作为维权315特邀嘉宾律师、艾滋法律研究中心首席律师.对社会影响大的公益案件有较深的研究。

李顺涛律师作为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首席律师,执业期间曾办理上百起离婚纠纷案件,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转移财产、婚外情的举证质证具有丰富经验,李顺涛律师对快速办理离婚案件及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具有独到见解,并在司法实践中做出多起典型案例。李顺涛律师提醒: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为解除婚姻关系;二为财产分割;三为子女抚养;在每个案子中,每个方面均有当事人自己的期待值,为了使当事人的期待值能够达最大化,请重视离婚相关证据的保留。前苏联人瑟先科曾经说过:“在决定离婚之前,有一段漫长的、痛苦的、艰难的思索理由的过程,即从个人的需要、利益、见解、价值观的角度全面为自己的决定提出根据的过程。”李顺涛律师提醒:在您做出离婚决定的时候,建议您尽早咨询律师,以最大限度的从法律上保障您的权益。李顺涛律师咨询电话:1343666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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