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07 21:25:48 作者:李顺涛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徐伟
刘茜与冯强本是恋爱关系,但由于刘茜没有固定工作,遭到男方(冯强)父母强烈反对。2012年2月,双方在分手之际留下裸照作为纪念。随后,冯强便与女教师谭薇开始交往,随后登记结婚。其间,冯强并未安分地结束第一段感情,还时常邀约刘茜外出游玩开房。后来,此事被知晓,三人就此产生纠纷。“地下情”曝光后,刘茜并没有收手,还经常发短信或打电话骚扰小夫妻俩。
一次偶然的机会,谭薇在用冯强U盘时,发现了里面保存的二人裸照。一气之下,谭薇从中选取4张最为显眼的裸照,发布在了网上。在公安机关的敦促下,谭薇才把所有裸照进行删除。为此,谭薇被警方拘留10日,并被罚款。尔后,刘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谭薇、冯强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
近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令谭薇、冯强分别赔偿刘茜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4000元,并在刘茜QQ空间公开发布道歉声明。
审理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每个公民都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及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发布他人生活隐私照片,以损害他人名誉。被告将他人裸照发布到互联网上,导致被9名网民浏览,极易引发复制转载,有使原告裸照在更广范围内流传的可能性。且事件发生后,原告精神受到打击,产生抑郁自闭等情绪,不敢参加社会正常交际往来,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中产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李顺涛律师: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本案就是谭薇、冯强在网上私自发布他人隐私照片进而导致他人名誉损害的典型案例,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
李顺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985344。现为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曾先后从事大学法律教师、公司法律顾问等工作。在律师职业期间,与多家公司企业建立起良好合作关系,积累了丰富的法律诉讼及非诉工作经验,协助公司及当事人解决了大量法律问题,受到多次好评。近些年本律师主要致力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及解决方法的研究,针对个人、公司、每个法律事件的不同特点,提出完善的、全方位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律师职业期间曾办理过几百起案件,如广东某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20多起案件;王某离婚案(涉案财产1300万)、北京某不夜城迪厅、KTV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索要劳务费案件;郭某状告北京胸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北京某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北京某餐饮公司购销合同案;一通汇知诉汇知公司商业诋毁案;沈某等45人的电话销售诈骗案等,曾有多起案件受到《法制进行时》、《法制中国》《经济与法》等多家媒体报道关注。本律师突出专业领域是无罪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继承纠纷法律实务、劳动纠纷法律实务、合同纠纷法律实务、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实务、房地产纠纷法律实务及公司合同起草、审查、修订及公司法务防控及解决对策、商务谈判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本律师作为维权315特邀嘉宾律师、艾滋法律研究中心首席律师.对社会影响大的公益案件有较深的研究。
李顺涛律师作为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首席律师,执业期间曾办理上百起离婚纠纷案件,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转移财产、婚外情的举证质证具有丰富经验,李顺涛律师对快速办理离婚案件及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具有独到见解,并在司法实践中做出多起典型案例。李顺涛律师提醒: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为解除婚姻关系;二为财产分割;三为子女抚养;在每个案子中,每个方面均有当事人自己的期待值,为了使当事人的期待值能够达最大化,请重视离婚相关证据的保留。前苏联人瑟先科曾经说过:“在决定离婚之前,有一段漫长的、痛苦的、艰难的思索理由的过程,即从个人的需要、利益、见解、价值观的角度全面为自己的决定提出根据的过程。”李顺涛律师提醒:在您做出离婚决定的时候,建议您尽早咨询律师,以最大限度的从法律上保障您的权益。李顺涛律师咨询电话:1343666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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