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18 09:39:51 文章分类:私人律师
近期本律师办理了一起因开发商逾期协助办理房产证而赔偿的案例,内容如下:
北京市刘某从某房地产开发商手中购得一套商品房,因开发商原因,房屋至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并赔偿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10109元。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刘某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同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10109元。
2009年12月6日,刘某以1850000元的价格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了房款,开发商亦交付了房屋并代收了房产土地、房产两证办证费用。但因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迁址原因导致买受人资料丢失致使房产证一直未办理下来,且开发商并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进而导致刘某至今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十分气愤的刘某委托李顺涛律师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房地产律师李顺涛律师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代收原告房产土地、房产两证办证费用,应视为原、被告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告应当履行相应的办理原告房屋产权证书的义务。原、被告已经约定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但被告在约定时间内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至今已经数月之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依据合同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证及支付相应违约金事实清楚,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李顺涛律师同时提醒: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和开发商会约定很多时间,比如支付首付款时间,办理按揭贷款时间,验房时间,交房时间,办理房产证时间,每一项约定均有重要意义,李顺涛律师建议当事人在遇到购买大型不动产时,尽量咨询律师,以确定每一项约定条款的内容,以便对购房合同具有深刻认识。同时在开发商不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时,及时收集保留证据(如公证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