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02 16:14:13 作者:李顺涛 文章分类:劳动人事
单位解决北京户口,离职时是否支付违约金?|北京劳动律师|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2年前,吕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帮我办理了北京户口,所以在合同中注明了违约金条款。如果5年内吕某提出辞职,则要按照比例支付总额为10万元的违约金。现在我做了2年,打算另谋岗位。但公司说,如果我辞职,就要付6万元违约金。那么吕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中对辞职违约金有规定吗?单位与我约定违约金数额是否需要依据?
北京劳动争议首席律师李顺涛律师评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是可以和劳动者以办理户口这种特殊情况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金的。但《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其违约金的约定有了新规定。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劳动合同法律仅仅规定了两种形式可以支付违约金,即因培训或者保密协议而约定的违约金,其他形式是不可以支付违约金的。因此单位为劳动者办户口、提供住房、车辆等特殊福利,并因此设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的做法,将不再得到法律的认可。在《劳动合同法》环境下,吕某任职的公司不能以办理户口为由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同时本律师也补充提醒,如果约定违约金条款有效,那么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话也不是全额支付,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上限”规定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在协商离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权益,尽量减少自己损失。
李顺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985344。现为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曾先后从事大学法律教师、公司法律顾问等工作。在律师职业期间,与多家公司企业建立起良好合作关系,积累了丰富的法律诉讼及非诉工作经验,协助公司及当事人解决了大量法律问题,受到多次好评。近些年本律师主要致力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及解决方法的研究,针对个人、公司、每个法律事件的不同特点,提出完善的、全方位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律师职业期间曾办理过几百起案件,如广东某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20多起案件;北京某不夜城迪厅、KTV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索要劳务费案件;郭某状告北京胸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北京某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北京某餐饮公司购销合同案;一通汇知诉汇知公司商业诋毁案;沈某等45人的电话销售诈骗案等,曾有多起案件受到《法制进行时》、《法制中国》《经济与法》等多家媒体报道关注。本律师突出专业领域是无罪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继承纠纷法律实务、劳动纠纷法律实务、合同纠纷法律实务、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实务、房地产纠纷法律实务及公司合同起草、审查、修订及公司法务防控及解决对策、商务谈判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本律师作为维权315特邀嘉宾律师、艾滋法律研究中心首席律师.对社会影响大的公益案件有较深的研究。
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到违法解除、加班费、年休假、是否缴纳保险、工伤赔偿等方面的纠纷,李顺涛律师办理过上百起劳动争议案件,如京飞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培基双语幼儿园劳动争议案、尹丽华劳动争议案、刘某某工伤赔偿案等等,李律师对劳动仲裁及诉讼具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李律师建议当事人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寻找律师咨询,以最快获得法律帮助,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创造条件。李顺涛律师咨询电话:1343666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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