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梯事故纠纷专业律师——典型电梯事故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3-06-06 15:44:33  作者:李顺涛律师  文章分类:损害赔偿

民事起诉状

原告:梁某,女,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垡头XXX园3 号楼1单元X室.

电话(律师):13436666269

被告一: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纺街XXXXX

电话:

被告二:北京XX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XXXXX

电话:XXXXX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求法院判决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XX电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误工费14638元、护理费9400元,交通费12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

二、   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具体赔偿数额待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后再行确定)。

三、   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眼镜损失2080元。

四、   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手镯损失(赔偿数额最终以评估结果确定)

五、   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XXXX园XXX号楼X单元X室.的住户,XXXX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告一,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XX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服务过程中,将电梯的监控、维护及保养委托给北京XX电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二,以下简称“电梯公司”)管理。

2012年3月30日下午四点,原告买菜回家乘坐电梯,在原告进入电梯后按完楼层6层,电梯上行到6层后电梯门并未打开,之后电梯随即下沉,后原告拨打了电梯求救电话,一位接电话的服务人员告诉原告,她早已知道电梯已经坏了,只是还没有报修,并说一会有人来帮我开门。但电梯到达负二层后,门突然打开,迫于危险状态的原告从电梯中往外走,但刚要踏出电梯门时即被门口的台阶绊倒,导致原告摔伤。原告拨打了电梯的负责人王某电话后,被被告送往协和医院,后经过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右膝软组织伤。鼻背部轻微皮肤搓裂伤,鼻背软组织稍肿胀,鼻中隔右侧偏曲。右眼上下肿胀,青紫,皮肤擦伤。当晚原告在协和医院进行了正骨治疗及其他治疗后即出院回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二承担,同时被告二亦同意愿意愿意赔偿相应损失。原告摔伤时的财物损失为眼镜一副、手镯一个。在原告7月4日复查后与被告协商具体赔偿数额问题时,两被告却相互推诿并拒绝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作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及电梯维护部门,理应提供安全到位的设施设备及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物业公司及电梯公司在电梯出现故障问题的情况下,即没有封梯进行维修,又没有向业主发出警告标示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在原告被困电梯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如何脱险及地下二层的地面结构现状,进而导致了原告被摔伤的严重损害后果,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时,二被告却相互推诿,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具状人:xx

                           2012年8月21日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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