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涉外婚姻律师: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时间:2013-06-06 15:56:44  作者:李顺涛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立法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准据法的规定较为简单,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中对此进一步解释为,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但是,《民法通则》第147条仅规定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的准据法原则,而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离婚的准据法原则却未做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应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涉外离婚案件时,应以中国法作为准据法。

  关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之间离婚的法律适用,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由我国法院管辖的,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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