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工委答复:小区配套建设学校可不交物业费

时间:2010-06-29 14:39:24  作者:龙虎网报  文章分类:房地产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是否要参加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不久前,南京市教育局专门就此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请示。日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称,是否参加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由学校自主决定。

  近年来,随着新建楼盘的增多,业主子女教育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这个问题,一批为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纷纷建成。这些学校,有的建在小区旁,有的则建在小区里。

 这些小区配套建设学校,是为解决周边小区的教育问题而建,属非营利性质。土地由政府部门无偿划拨,而建设则由开发商负责。记者了解到,因教育设施对楼盘销售具有极大的拉升作用,大多数开发商都乐于为之。

  可不久前发生的一起官司,却带来了新问题。据悉,建邺区某小区的配套建设学校,就建在这个小区里。长期以来,该校负责自己的保安、保洁,小区物业公司从不向其收取物业费。然而,该小区新进驻的一家物业公司,却打破了这一“平衡”。

  这家物业公司认为,既然该校建在小区中,就属业主,理应交纳物业费;而该校学生、教职工出入小区道路,也享受了小区物业的服务。为此,物业公司要求校方按照面积支付物业费。

  因协商不成,不久前该物业公司将这所学校告到法院,讨要数万元物业费。此案在我省尚属首起。

  此案引起市教育局高度重视。市教育局有关人士表示,为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是否属小区业主?是否要参加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此外,这位人士还表示,这场官司的结果,对所有的小区配套建设学校,都有重要影响。如法院判定校方须向小区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那对这些非营利性学校来说,是个长期的沉重负担,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此,南京市教育局专门就此问题,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请示。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作出答复。该委员会认为,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根据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学校,是否参加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应由学校自主决定;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不参加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的,依法享有所在小区道路的相邻通行权。

  这就意味着,如小区配套建设学校不参加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就无须向其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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