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股票离婚时如何分割 北京涉外婚姻律师 北京婚姻家庭律

时间:2010-12-20 13:32:49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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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王先生来电咨询:

  我在婚前购买的10万元股票,婚后利用业余时间继续炒股。我现准备与妻子王某离婚,该股票已增值为35万元,这35万元股票主要是婚前财产的增值,王某并未付出劳动,此35万元能否全部作为我个人财产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你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其投入的10万元股本在婚前曾亏损了多少或曾盈利了多少,婚后是否再次投入,25万元的股票增值既可能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后投入的财产的增值,现已无法区分。如果,你举不出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那么,这笔增值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众所周知,股市有风险。本案中股票的增值可能发生在于某婚前,也可能在婚后,还有可能在某一时段发生严重亏损,后又大幅增值。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可以从该笔股金中划出10万元作为于某的个人财产,余款作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分享。

 

李顺涛律师:13436666269 北京涉外婚姻律师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北京离婚纠纷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北京朝阳律师 北京海淀律师 北京东城律师 北京西城律师 北京昌平律师 北京通州律师 北京宣武律师 北京崇文律师 北京石景山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北京大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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