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股票等有价证券如何处理? 北京涉外婚姻律师 北京婚姻

时间:2010-12-20 13:35:48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离婚时对股票等有价证券如何处理? 北京涉外婚姻律师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北京离婚纠纷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北京海淀律师 北京东城律师 北京西城律师 北京昌平律师 北京通州律师 北京宣武律师 北京崇文律师北京石景山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北京大兴律师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等有价证券所有权权属以及价值认定的问题越来越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实践中一般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目前股票等证券是在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管是否记个人户名,只要使用的是夫妻共同的钱款,该有价证券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与其他共同财产一样予以分割。   

(2)如果股票等有价证券是婚前一方以个人钱款购买的,证据充分,该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属于购买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应予以分割,而应当归购买方所有。   

(3)优先处理,及时控股。如果当事人因离婚后作为共同财产的股票归属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基础上,优先处理股票纠纷,根据股票发行的不同方式,采取不同的控股措施,防止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4)公平处理。当人民法院将股票等有价证券判归一方所有.必须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的多少在于核定股价。股价一般由夫妻双方以发行价和市场价协商确定。   

(5)竞价处理。对于双方争执激烈,对于股票的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采用竞价的方式来确定股票所有权的归属。所谓竞价,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股票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为股票最终价格.同时该股票所有权也归属报价最高者,但其应按最高报价给对方相当于一般价格的补偿。

 

李顺涛律师:13436666269 北京涉外婚姻律师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北京离婚纠纷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北京海淀律师 北京东城律师 北京西城律师 北京昌平律师 北京通州律师 北京宣武律师 北京崇文律师北京石景山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北京大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顺涛律师 > 李顺涛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