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23 13:15:48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大众网日照3月24日讯(记者 张丽 通讯员 雷洪夏 刘元元)结婚后又结下婚外情,而当对方领着自己的私生子来要抚养费后,又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并拒绝做亲子鉴定,日照市的刘某最终并未逃脱应承担的责任。在女方张某多次索要抚养费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近日,东港区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刘某支付刘某某抚养费每月400元直至刘某某18周岁为止。
2001年,张某在与已婚男人刘某进行业务往来时产生感情,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二人开始同居。直至2006年3月,张某生下一男孩,取名刘某某。刘某某出生后,一直靠其母亲张某打工维持生活,刘某未抚养过亦未支付过抚养费。在张某多次向刘某索要抚养费未果的情况下,张某作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相应抚养费。而刘某却书面辩称,其与张某没有任何关系,亦否认双方曾经同居过。张某为此书面向法院提出对刘某与刘某某之间的父子关系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法院虽多次告知,但刘某拒不到庭配合。2009年11月,刘某致信法院,信中描述了与张某的交往经过,开始承认双方曾经发生过关系,但其拒不承认与刘某某之间的父子关系,并始终拒绝做亲子鉴定。
近日,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某与刘某之间是否存在父子关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的规定:“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案中,刘某某之母张某提交的其同事、房东、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及生育刘某某时的产妇入院记录、妇产科手术协议等证据,均证明其与刘某交往、同居、生育等事实,可以认为张某完成了自己应负的举证责任,刘某应当配合进行亲子鉴定。鉴于刘某未提交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其虽承认与张某发生过关系,却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其系刘某某的生父,判决其应当承担对刘某某的抚养义务。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直至刘某某年满18周岁。
